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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企認證中的知識產權
一、核心知識產權——分類評價方式:
I類:發(fā)明專利(含國防專利)、植物新品種、***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、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;
II類: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專利、軟件著作權;
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(yè)及高新技術企業(yè)資格存續(xù)期內,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,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。
注意事項:
A.按II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(yè)時,僅限使用一次;
B.知識產權技術內容與主管產品或服務(高新產品或服務)的關聯性:(1)轉讓的專利技術領域與主營業(yè)務無關,(2)企業(yè)主要產品(服務)沒有知識產權;
C.知識產權的有效性:(1)轉讓的專利證書復印件、協(xié)議、備案證明三者不齊全;(2)個人專利(特別是法人專利)未辦轉讓手續(xù);(3)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(yè)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。
二、兩層分級制的知識產權要求:
一票否決權: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(yè)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(yè);
兩級分層制:擴大了知識產權的范圍,將國防專利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等納入進來,更為合理,利好于涉農、涉醫(yī)藥等特殊行業(yè)的企業(yè)。而兩級分類的模式,也充分考慮了不同知識產權的價值、創(chuàng)造性要求、授權審批嚴格程度等方面,這有利于相關行業(yè)的企業(yè)充分利用其知識產權、合理維持其高新資質。兩級區(qū)分的意義在于I類知識產權在有效期限內可以無限制使用,而II類知識產權則只能使用一次。
I類知識產權:發(fā)明(含國防專利)、植物新品種、***農作物品種、國家新藥、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、集成店里布圖設計真有權等;
II類知識產權:實用新型專利、外觀設計專利、軟件著作權等(不含商標);
三、排他性屬性要求:
要求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,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,且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(yè)。同時,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(yè)期間及高新技術企業(yè)資格存續(xù)期內,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,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。這表明,不少集團企業(yè)內的關聯公司已經不能通過共享的方式分別申請高新資質。
1、核心性要求:
知識產權相關技術對其主要產品(服務)在技術上發(fā)揮核心支持作用。所謂主要產品(服務)是指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中,擁有在技術上發(fā)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,且其收入之和在企業(yè)同期高新技術產品(服務)收入中超過50%的產品(服務)。
2、有效性要求:
(1)專利有效性證明:申請認定時專利的有效性以企業(yè)申請認定前獲得授權證書或授權通知書并能提供繳費收據為準。該要求明確了專利等有效性的認定標準——書面證明資料。雖然授權通知書專利有效性的證明力較授權證書弱,但是繳費收據提供了強有力的輔助;
(2)知識產權有效性的查詢驗證;
3、弱化時效性要求:
考慮到知識產權獲取的難易程度等因素,《工作指引》弱化了時效性的要求。具體來說,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(yè)時,僅限使用一次,而對于I類知識產權則沒有次數限制。較于舊《管理辦法》和《工作指引》的“近三年內取得”而言,其時效性限制弱化。從時效性限制改為次數限制,Ⅱ類知識產權依然可以使用三年(因為一次高新認定的有效期為三年),而I類知識產權則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為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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